周末参加公司组织的漂流活动受伤,算工伤吗?
你好,关于公司周末组织的集体漂流活动受伤,是属于工伤范畴的。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三个要素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因工作原因受伤,因此我们可以紧紧地抓住这三个要素来判定是不是工伤。
首先分析一下此次的案件,大前提是周末时间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好多人一看是周末休息的时间,就会主观性的判断不是工伤,理由是非工作时间。周末虽然是非工作时间,但是是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此次活动也是企业文化活动的一部分,是企业正常运营所需要的一部分,所以此时是属于工作时间的,那么漂流所在地自然就是此次“工作”的地点了,那么在漂流活动时受伤,自然而然的也就属于工伤了。
另外还有几种情况是视同工伤的:患职业病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但是有这几点情况的无论再符合上述三个要素,也不会被承认是工伤的。一是违反国家法律造成犯罪行为的;二是酗酒或者***的;三是自残或者***的。
村干部的工伤由什么单位承担?
村干部不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原,也不是乡***和村委会的聘用人员,村干部因公伤乡***不负责,也难以认定为工伤。
村干部在执行村里事务时受到损害,目前只能根据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来寻求救济。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补偿的,人民***应予以支持”。可以依此规定,请求村委会予以补偿。
村委会没有工伤这一说法。工伤的主体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也即工伤认定必须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而村委会是自治组织,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被鉴定为工伤的是职工,即在是企业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村干部不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员工,所以村干部工伤认定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只能是属于自然人,也就是说村干部受伤是按照村干部所投保的寿险和社会保险来赔偿的,而具体赔多少要根据村干部的伤残鉴定来赔偿。
村干部是不存在工伤情况的。
村干部与村委会之间既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是雇用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六条分别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由此可见,村委会成员与村委会、村集体之间既非劳动关系,又非雇佣关系,也就不属于工伤范围。